(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009-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02叶龙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009-1012号原告叶龙。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10号。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委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叶龙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四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龙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共2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煜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