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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小鹏与战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865-1号原告李小鹏,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战宏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鹏与被告战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战宏英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战宏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