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陈某某,女,满族,1990年2月17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 生审 判 员  迟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