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海与徐礼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徐礼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王海。被告徐礼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徐礼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海负担。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