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立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汇科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顺能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41-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代表人赵魁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宇,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姚鹏,系该行职工。被申请人唐山汇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金凯悦商务中心3号楼B-708号。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山市顺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北外环路印子沟道6号。法定代表人沈玉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山亿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祥瑞里底商12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彬,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艾国辉。被申请人鲁艳。被申请人杨立新。被申请人沈玉萍。被申请人郑浩川。被申请人杨立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汇科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顺能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亿兆商贸有限公司、艾国辉、鲁艳、杨立新、沈玉萍、郑浩川、杨立征价值4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其名下全部资产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唐民立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4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予以诉前保全。裁定后,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汇科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顺能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亿兆商贸有限公司、艾国辉、鲁艳、杨立新、沈玉萍、郑浩川、杨立征价值4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审判长高淑芳代理审判员陈冬玲代理审判员李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