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黎某与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黎某。被执行人廖某。在执行黎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廖某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