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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诉讼中自愿撤诉,且出具了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桂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