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诉讼中自愿撤诉,且出具了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桂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