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景杨与周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杨,周金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61号原告:朱景杨。委托代理人:吴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杨诉被告周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景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金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景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朱景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