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滕超与杨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超,杨红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762号原告:滕超。被告:杨红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超与被告杨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滕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