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滕超与杨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超,杨红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762号原告:滕超。被告:杨红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超与被告杨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滕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