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靓与雷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靓,雷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56号原告李靓,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文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雷婷婷,女,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北碚新区。原告李靓与被告雷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光碧,人民陪审员陈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婷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在《重庆晚报》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靓诉称,2013年2月,被告雷婷婷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近5万元,并于2014年5月17日出具欠条:“因本人雷婷婷刷李靓信用卡(平安银行)尾号3261金额50000元,现已拖欠近1年未还清,现本人承诺2014年5月20日之前归还本月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平安银行对账单为准,剩余欠款最迟不超过2014年6月25日之前结清信用卡所有欠款。”后被告继续使用信用卡,归还了部分,截止2014年10月7日,共欠30609.70元未还。后原告对该信用卡挂失,被告未再使用。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信用卡欠款30609.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30609.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被告雷婷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雷婷婷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近5万元,并于2014年5月17日出具欠条:“因本人雷婷婷刷李靓信用卡(平安银行)尾号3261金额50000元,现已拖欠近1年未还清,现本人承诺2014年5月20日之前归还本月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平安银行对账单为准,剩余欠款最迟不超过2014年6月25日之前结清信用卡所有欠款。”后被告继续使用信用卡,归还了部分,截止2014年10月7日,共欠30609.70元未还。后原告对该信用卡挂失,被告未再使用。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雷婷婷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2014年5月17日欠条一张、账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其证据效力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借款,与原告形成了借款关系。原告出具了欠条及信用卡流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在还款期限内返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婷婷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李靓借款本金30609.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609.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4年10月25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婷婷负担。此款限被告雷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李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何 叶人民陪审员  沈光碧人民陪审员  陈 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