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毛勇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4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勇。曾因盗窃,于2004年2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8月1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07年8月15日被处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勇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毛勇受他人指使在瑞安市莘塍街道红豆宾馆、上望街道艾维拉宾馆等场所发放招嫖卡片,介绍卖淫女到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毛勇到瑞安市红豆宾馆发放招嫖卡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违法所得(工资)人民币3280元及招嫖卡片78张(一种卡片联系电话号码为188××××6026,另一种卡片联系电话号码为150××××3518)。期间,2015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毛勇到瑞安市莘塍街道红豆宾馆发放招嫖卡片,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入住该宾馆,尔后通过拨打该招嫖卡片上的150××××3518号码招来卖淫女向其提供性服务,事后杨某支付嫖资300元;2015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毛勇到瑞安市上望街道艾维拉宾馆发放招嫖卡片,当晚23时许,邱某入住该宾馆,尔后通过拨打该招嫖卡片上的188××××6026号码招来卖淫女向其提供性服务,事后邱某支付嫖资400元;2015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毛勇到瑞安市莘塍街道红豆宾馆发放招嫖卡片,当晚22时30分许,邬某入住该宾馆,尔后通过拨打该招嫖卡片上的188××××6026号码招来卖淫女向其提供性服务,事后邬某支付嫖资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邬某、邱某、郭某、金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通话记录,截图照片,情况说明,入住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票据,招嫖卡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为,被告人毛勇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二、查获的招嫖卡片78张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280元,均予以没收,其中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