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裴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21号原告裴某,���,汉族,农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身份证号码:×××1286。委托代理人宾勇,男,广东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11。原告裴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国强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宾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诉称,2000年我和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打工时相识,随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我生下大儿子陈某乙,××××年××月××日,再生下次儿子陈某丙。也许由于我在年纪轻轻就谈恋爱及生下子女的缘故,双方对各自的性格、脾气、作风了解不深,很难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同时,由于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为此,我和被告时常会争吵不休,双方感情很难融洽,故一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因两个儿子要入户口,我和被告为了两个儿子能顺利办理入户口手续,只好在××××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之后,被告始终无法改变赌钱恶习。2011年清明节,被告回家拜祖,期间在家中赌钱,输钱后,被告向村中邻居借钱继续赌,又输光后,他只好走人,不再敢回家,怕被债权人追债。从2013年春节我见过被告后,直至现在我再也没有见过被告,夫妻感情一落千丈,夫妻实际分居已达两年多,再无和好的可能。同时,我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为了摆脱我和被告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感情,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我和被告离婚,两个儿子陈某乙和陈某丙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两个儿子抚养费共500元,直至两个儿���到十八周岁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我和被告各承担50%。被告陈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裴某和被告陈某甲于2000年在佛山市打工时相识,2000年5月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儿子陈某丙。原告裴某于2003年5月29日在封开县南丰计划生育服务站结扎。××××年××月××日双方到南丰镇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称因被告一直有赌博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所以双方时常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并从2011年7月起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裴某与被告陈某甲自由相识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认为被告经常赌博而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及儿子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不准予。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裴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培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