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国志、江跃进等与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志,江跃进,江存国,陈金义,王胜,胡振斌,张勋茂,徐文懿,徐小文,郑竹香,胡良成,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319号申请人:张国志,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江跃进,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江存国,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陈金义,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王胜,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胡振斌,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张勋茂,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徐文懿,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徐小文,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郑竹香,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徽省桐城市。申请人:胡良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国志、江跃进、江存国、陈金义、王胜、胡振斌、张勋茂、徐文懿、徐小文、郑竹香、胡良成与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另有多案亦正在执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桐城市青草镇“青青世界”小区的房产,本案需等其他案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王孝祥助理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