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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立顺与赵士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顺,赵士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立顺,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刘晓亮,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民,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士梅,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国雄,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顺与被告赵士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顺撤回对被告赵士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立顺负担。审 判 长  吴钦亮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逯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