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立顺与赵士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顺,赵士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立顺,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刘晓亮,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民,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士梅,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国雄,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顺与被告赵士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顺撤回对被告赵士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立顺负担。审 判 长 吴钦亮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逯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