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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礼乾与黄中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礼乾,黄中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胡礼乾,居民。被告黄中樱,居民。原告胡礼乾诉被告黄中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礼乾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礼乾撤回对被告黄中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胡礼乾负担。审判员  邓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培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