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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