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江涛与何道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涛,何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江涛。被执行人何道友。申请执行人江涛与被执行人何道友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道友给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道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江涛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江涛本次申请执行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案件受理费175元。被执行人何道友尚欠申请执行人江涛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案件受理费175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运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