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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联文与赵维星、黄建芳、赵汝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吴联文,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被告赵维星,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黄建芳,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赵汝模,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文与被告赵维星、黄建芳、赵汝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联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元,撤诉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吴联文负担。审判员何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