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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系某县某某管理所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牛某某欠外债较大,无能力偿付,仅有工资被另案冻结,除履行1000元外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给付内容的执行;未给付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弘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