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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万源市科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万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科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万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科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久彦(经理)。被执行人万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李显洪(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科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达中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支付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科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租金86666.67元。被执行人万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存款(额度冻结)114754.9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