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与中诚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中诚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67-1号原告: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诚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裴传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诚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诚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在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二、查封原告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宣国用(2014区)第0335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