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陈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徐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