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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陈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徐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