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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申某某,女,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院红,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昊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