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法执复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人民政府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复字第3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大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法定代表人:韩立华,该市市长。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萨尔图区东风新村B-9号商服。法定代表人邵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大庆市人民政府(下称大庆市政府)因与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伟业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庆执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庆中院)在办理伟业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政府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09)庆执字第4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大庆市政府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大庆市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称,当事人在诉讼请求里没有二审期间迟延履行金内容,(2002)庆经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3)黑商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中没有判决大庆市政府支付二审诉讼期间迟延履行金。故其要求撤销大庆中院(2009)庆执字第42号执行通知书。大庆中院查明,原告伟业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政府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庆经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大庆市政府给付原告伟业公司欠款842423元;二、被告大庆市政府向原告伟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0135.54元(自1998年4月1日至2002年11月15日,按日万分之4、3、2.1分段计算)。上述两项合计1202558.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大庆市政府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3)黑商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大庆市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伟业公司申请,大庆中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大庆市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大庆中院认为:关于本案二审期间是否计算利息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二审对于一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一审判决应于二审判决书送达后生效。本案二审程序是由被执行人大庆市政府主观行为引起的,也是符合其主观意愿,其上诉也是为了其本身利益而采取的,申请执行人伟业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故对于一审确定了本息及其他费用、二审维持原判但没有提及二审期间的利息的,执行程序中有权执行二审期间的利息。因此,二审期间应当计收利息,但不应加收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起止期限为一审判决书送达上诉人起至二审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异议人大庆市政府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大庆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大庆市政府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大庆市政府不服,以本案二审有中止诉讼的情形,此期间不应计算利息;本案生效判决并未判决二审期间利息,大庆中院执行没有依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大庆中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债务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提请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其目的是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因其上诉导致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即时实现。经过二审程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应于二审判决书送达后生效。从一审判决送达后到二审判决送达时止,该期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1996)经终字第199号),大庆中院确定大庆市政府承担利息,并无不当。本案二审期间因等待另案审判结果而中止诉讼,该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即欠款的法定孳息,应予以保护,申请复议人大庆市政府以其无过错,不应承担此期间利息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大庆市政府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长新代理审判员 王金海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