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先祥与黄坤海、丁代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先祥,黄坤海,丁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唐先祥,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黄坤海,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丁代富,男,50岁,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申请人唐先祥申请执行黄坤海、丁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坤海、丁代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唐先祥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750元,垫支诉讼费120元,执行费9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坤海在凉山州农村信用社鲁吉分社账号上的存款1371.38元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黄坤海、丁代富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唐先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唐先祥可在被执行人黄坤海、丁代富具备履行能力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