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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剑锋与兰州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峰,兰州第三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刘剑峰。委托代理人姚健、吴茸茸,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时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瑞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龚玉珍,该公司办公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峰诉被告兰州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柴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