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41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油铺街社区油铺街某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本院经速裁程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3月3日在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添福市场某门面开设电游赌博室,设置三台电游赌博机共20个座位。雇请熊某为收银员,以在电游赌博机上上分、退分、用分数兑换现金返还参赌人员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25日22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添福市场巡查时将该赌博场所查获,并扣押电游赌博机三台、现金人民币3400元。经鉴定,三台赌博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到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7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电游赌博机三台、赌资人民币34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均予以没收(被扣押物品、赌资由扣押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接受机关上缴国库)。限被告人张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