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聪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陈聪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聪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聪慧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培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