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由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由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穆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大伟(特别授权),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由美,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由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元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元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