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金良与吴文渊、王丽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良,吴文渊、王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高金良被执行人吴文渊、王丽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丽春所有的浙K×××××号汽车(查封价值: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虞亦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