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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娥好与霍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罗娥好,女,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霍建华,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娥好诉被告霍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工资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原告依法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娥好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娥好负担。审判员 钟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