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与衡水港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衡水港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负责人崔莉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衡水港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岭,该公司董事长(已故)。被执行人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申请执行衡水衡水港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肖倩名下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联企业,因肖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枣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衡水市公安局为此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旭光集团、肖倩涉刑事案件情况的函》称肖倩名下的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该局正在办理的肖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涉案财产,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将本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分别采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执行措施,并将案件材料移送枣强县公安局。另查明被执行人衡水港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