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北京光子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李何燕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光子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北京光子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桥东区国际一号楼1407。法定代表人李何燕,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光子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票号为3140005122577367、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100000)、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出票人为江苏万年长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经世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光子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光子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鲍克俭代理审判员 石 玉人民陪审员 孙九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