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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瑞申请执行伊日古、哈斯宝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伊日古,哈斯宝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449-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女,汉族,37岁。被执行人伊日古,男,蒙古族,40岁。被执行人哈斯宝鲁德,男,蒙古族,39岁。申请执行人张瑞与被执行人伊日古、哈斯宝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4)东执字第34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哈斯宝鲁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哈斯宝鲁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逸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