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95号原告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季子健。委托代理人王涪宁,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余建军。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XXX号首钢综合楼1217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杜灵燕代理审判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