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秀勤(系被告母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代理审判员 李孝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鹏举第2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