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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秀勤(系被告母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代理审判员  李孝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鹏举第2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