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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曾霜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曾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96号罪犯张曾霜,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了(2009)孟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曾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被告张曾霜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16日,罪犯张曾霜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曾霜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分别以(2011)普中刑执字第634号、(2012)普中刑执字第880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191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共减刑4年零8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96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张曾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曾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曾霜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张曾霜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张曾霜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曾霜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实际履行5000元(2014年8月18日刑事裁定书中,已从宽1个月)。本院认为,罪犯张曾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曾霜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特殊表扬1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张曾霜全部履行附加刑,在减刑时依法可以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曾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