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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牟家文与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天见店、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家文,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天见店,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牟家文。被告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天见店,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飞鹅路123号银兴商业城富荣城地下一层。代表人覃文峰,该店经理。被告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东三巷8-1号。法定代表人华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颜华。委托代理人蒙雪红,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家文诉被告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天见店、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家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家文自行负担。审判员  阮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