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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郝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2月13日被离石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辩护人,崔承宇,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以大土河供热公司给其家中供的暖气不足为由,多次到大土河供热公司讨要说法,并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在其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多次在大土河供热公司闹事。2014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郝某再次来到大土河供热公司营业大厅,使用铁凳子、灭火器将大土河供热公司一楼营业厅内玻璃、电脑、值班室的监控器等物品故意砸毁。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为11142.9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郝某的供述;2、马国兵、郭六九、冯艳、冯志明、王彪、崔哲辉、卢建龙的证人证言;3、吕梁大土河热力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4、维修证明、照片、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5、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因冬季供暖问题,多次在大土河供热公司营业厅闹事,并且使用铁凳子、灭火器等工具将营业厅内的部分财物、设备砸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应对郝某作出无罪判决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郝某及其家属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邓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改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