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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廖天富与重庆市天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01号原告:廖天富,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天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339983-7。法定代表人:马仁玖。委托代理人:张勇,系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天富诉被告重庆市天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天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天富负担。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