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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白沙镇马江村第10村民小组与白沙镇马江村第9村民小组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沙镇马江村第10村民小组,白沙镇马江村第9村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白沙镇马江村第10村民小组。负责人谢承政,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郭海波,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沙镇马江村第9村民小组。负责人谢远樟,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尹大贵,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沙镇马江村第10村民小组与被告白沙镇马江村第9村民小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沙镇马江村第10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务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将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