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余水诉范桂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水,范桂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304号原告余水,男,汉族,41岁,四川省泸定人。被告范桂彬,男,汉族,39岁,四川省汉源人。委托代理人范友明,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地址:汉源县新县城江汉大道二段175号。负责人权兴福,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水诉被告范桂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水于2015年8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水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原告余水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苟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