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毛时杰与蔡理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时杰,蔡理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毛时杰。被告:蔡理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时杰与被告蔡理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