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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海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杨海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法定代表人黄成林,农民。被执行人杨海蝶,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海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4)邕少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