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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进生与姬玉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刘进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姬玉凤,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进生与被执行人姬玉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姬玉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袁爱香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执行人刘进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淇滨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姬玉凤与申请人刘进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