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信用社诉欧天伦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天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政通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52824-0。法定代表人杨春模,系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贤考,系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蜂岩信用社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天伦,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凤冈县蜂岩镇。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天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欧天伦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欧天伦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