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娅萍与被告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娅萍,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王娅萍,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满福,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满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娅萍与被告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翠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雷毓秋担任记录。原告王娅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娅萍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王满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分,每月的借款日为结息日,利息当月给付,每月结息日后如不愿续借,借款人应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所有借款,如不履行被借款人可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满福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进对被告王满福的借款进行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2015年6月15日之前的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息计算至本金偿付完毕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份,拟证实:1.被告王满福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2.约定每月按2%计息,利息在每月的打款日付清;3.如原告不愿续借,被告应当30日内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所有借款,如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起诉;4.担保人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在借据上签字和加盖印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与被告王满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满福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王满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分,每月的借款日为结息日,利息当月给付,每月结息日后如不愿续借,借款人应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所有借款,如不履行被借款人可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满福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进对被告王满福的借款进行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2015年6月15日之前的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因而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王满福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满福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满福向原告借款,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满福的借款进行了担保,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以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满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娅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付完毕时止);二、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毓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