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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商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赵玉生、王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赵玉生,王桂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637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工。被告赵玉生。被告王桂玲。委托代理人孙晓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赵玉生、王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