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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诉倪小程农村土地承包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倪小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福龙,村委主任。被告:倪小程,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倪小程农村土地承包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长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