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解国帅与冯中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36号原告解国帅,农民。法定代理人翟建云,1982年4月17日,农民。被告冯中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国帅与被告冯中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国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国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胡瑞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丁乐天 微信公众号“”